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于专利侵权判断中“为生产经营目的”的认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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点击次数:406 更新时间:2021年10月13日10:57:41 打印此页 关闭
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所称“为生产经营目的”既不能简单等同于从事营利性活动,也不能仅仅根据专利实施主体的机构性质认定,而应着眼于专利实施行为本身,综合考虑该行为是否属于市场活动、是否影响专利权人市场利益等因素。政府机关、事业单位、公益机构等主要从事公共管理、社会服务、公益事业活动的主体实施专利、参与市场活动、可能损害专利权人市场利益的,可以认定其行为构成“为生产经营目的”。
上一条:未经许可使用他人技术秘密申请专利时的权利归属 下一条:依据侵权获利确定损害赔偿数额中的证明责任问题